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 份一次。
1.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 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;
2.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,其民族成 份与继父(母)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;
3. 其民族成 份与养父(母)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。
申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:
1.书面申请书:根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 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;根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 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;根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 份提出变更申请的,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共同签署。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,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。
2.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(继)父(母)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;
3.依据生父(母)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离婚证明;依据继父(母)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生父(母)与继母(父)的婚姻关系证明;依据养父(母)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,需提供收养证明;
4.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,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;
5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